个人通过基金会捐赠,如何抵扣个人所的税

如题所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

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扩展资料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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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个人所得税应按如下方法计算: 捐赠可扣除部分=(工资、奖金收入1600元-费用扣除1000元)×扣除捐赠比例30%=180元,捐赠额为200元,大于扣除额180元,因此,只能扣除180元。 应纳税额=(1600元-1000元-180元)×适用税率5%=21元, 所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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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3
  个人通过基金会捐赠,凡符合以下机构的捐增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百分百(全额)扣除: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增。
  2、对福利性、非营业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增。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增。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增。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增。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增。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增。
  8、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增。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增。
  10、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增。
  11、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抵扣的计算:
  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额-费用扣除3500元
  处理允许全额扣除的捐款,其他捐款允许扣除的金额=应纳税所得额*30%,超过部分不允许抵扣。
  个税=(月工资额-费用扣除3500元-捐款)*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5-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4个回答  2013-11-09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