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和闯红灯的两车相撞,责任如何划分,划分成55,我该如何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交通事故时间;2008年3月22日10分天气情况;晴交通事故地点;东莞市东快企石镇东平路口;该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二;当事方基本情况;1陈志标,男.25岁,.准驾驶;A2,驾驶证有效期2006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25日;;交通方式;驾驶湘M61832中型货车,车辆所有人;曾祥宾,,实际支配人;陈志标,投保公司.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常平营销服务部,保险单号;AFD0005DFA2007B004880[强制险],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A座14楼.2郑红进.男,25岁,准驾驶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2005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20日.交通方式;驾驶本人所有有中型货车,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保险单号.PDAA200842011700000426[强制险],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3桂长东,男,35岁,.交通方式;乘坐中型.三.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上述时间,当事人郑红进驾驶[载桂长东]从桥头往企石方向行使,行经上述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时,该车在左转弯往常平方向过程中,车头右侧与从企石往桥头方向行使由陈志标驾驶中型货车车头左侧碰撞,造成陈志标,桂长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斟查笔录片.车俩痕迹记录.车俩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各方证言等证据证实,四.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当事人郑红进`驾驶车进入设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时.见红灯亮时仍继续行使.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项的规定;当事人陈志标驾驶进入设有交通信号灯开展的十字岔路口时.见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仍继续行驶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答三十八项的规定;因双方违反行为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答[2]项规定,双方应负责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桂长东不负责事故责任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祝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