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为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例如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等优待服务。
一、国家对60岁老人的四项补贴:
1、养老金是国家对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颁布的福利,只要60岁以上的老人每年能领取70元的基本补贴,有些地方可能会更多;
2、高龄补贴是国家为老年人设定的福利政策,一般高龄补贴金额每月350元左右。有的地区70岁,有的地区80岁;
3、养老补贴是国家对农村部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的福利政策,每月补贴200元;
4、养老服务补贴是国家对一些特别贫困地区的福利补贴。
二、高龄老人补贴如何领取:
1、高龄津贴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区县和市老龄办审核,省老龄办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2、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审核情况,将高龄津贴纳入惠民一卡通,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3、高龄老人户籍跨区县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老龄办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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