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如题所述

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全省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实际,依法制定和调整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不得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抵触。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单处或者并处的,除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不得减少法定处罚种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清退、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实施行政处罚期间发生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等情形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本规则),可以作为对法律规范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说理依据,但不得单独援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综合考虑同类案件和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法律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部分予以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
1、未说明理由的;
2、未附相应证据材料,或者所附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
3、建议的处罚种类或幅度适用不当的;
4、其他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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