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中铁十七局在2007年7月签了三年合同,当时公司给了5000元安家费,现在我想违约。当时合同没有明确规定

我与中铁十七局在2007年7月签了三年合同,当时公司给了5000元安家费,现在我想违约。当时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多少违约金,问:我违约后,该咋样陪?

中铁十七局二公司员工调动和解除劳动合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调动和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保障企业人才安全,防止因人才无序外流给企业造成损失,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调动是指调离公司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由于个人方面的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含因个人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推荐调离公司到上级或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二章 员工调动和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程序

第六条 员工本人要求调离公司或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本人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到书面申请后,属于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急需技术工人(测量工、试验工、电工和大型机械操作手等)的,应通过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书面回复本人;属于其它员工的,直接书面回复本人。在书面回复本人的同时,还应将公司决定及时通知其所在项目(单位)。

第八条 员工在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回复后,应在半个月内办理好以下手续:

1、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其配偶必须同时调出或解除劳动合同。其配偶同时适应本规定。

2、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必须退回在公司内部购买的福利住房。

第九条 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急需的技术工人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第八条办理完相关手续外,还应按以下规定缴纳企业损失费。

1、在公司工作时间一年以内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全额退回公司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外,还需缴纳岗前培训期间公司支付的体检费、培训费和食宿费等3000元。

2、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内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全额退回公司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外,还需缴纳每年10000元的现场培训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公司缴纳每年10000元的现场培训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条 由公司出资组织或推荐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历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在调离公司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第八条、第九条办理外,还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因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教育培训损失费用:

1、博士生:40000元。

2、硕士生:30000元。

3、本科生:20000元。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骨干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外,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因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技术人才损失费用:

1、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0000元。

2、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000元。

3、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0000元。

4、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5000元。

5、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0元。

第十二条 由公司出资培训和组织考评的测量工、试验工、电工和大型机械操作手等工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调离公司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相关手续外,另按以下标准缴纳因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技术工人损失费用:

1、高级技师:15000元。

2、技师:10000元。

3、高级工:5000元。

对既是技术工人,又被聘为技术干部的人员,公司只收取其技术工人损失费,不再收取其技术人才损失费。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急需的技术工人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外,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因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管理人才损失费用:

1、正处级:70000元

2、副处级:60000元

3、正科级:50000元

4、副科级:40000元

5、正股级:10000元

6、副股级:5000元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急需的技术工人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外,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因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领导干部损失费用: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50000元

2、特级项目经理、项目经理:30000元

3、项目党工委书记、常务副经理和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含享受部门负责人待遇的人员):20000元

4、项目“三总师”和副经理(含享受项目班子成员副职待遇的人员)和公司机关部门副职(含享受部门副职待遇的人员):15000元

5、项目部门负责人(含测量队长、试验室主任以及享受项目部门负责人待遇的人员):12000元

6、项目部门副职(含工区测量队长、试验室主任以及享受项目部门副职待遇的人员)和公司机关部员:10000元

第十五条 员工在调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在公司机关办理完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相关手续外,凭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相关证明回原项目(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和经济往来。对关键岗位人员需要离任审计时,由公司审计部进驻原项目(单位)对其进行审计。对工作交接清楚、经济往来无欠款、且审计报告无问题的人员,凭项目(单位)出具的工作交接证明、经济往来证明和公司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 凡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以请假为由离开项目(单位)一直未归的人员以及申请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批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除按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处理外,公司社会事业部会同公安等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强制收回在公司内部购买的福利住房;因其擅自离岗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依据本人离岗时的岗位、级别、职称,按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算至其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且必须同时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配偶的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公司机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员工调动、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工作及办公用具未移交清楚、账务账目未清理完毕、住房未退回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员工调动(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员工调动(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不齐全的,人力资源部不准办理调动、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在《员工调动(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退款和办理调动、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对责任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业务主管部门责任造成公司损失或调动、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应收费用无法收回的,责任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还应负责追回应收款项,追不回时应负责赔偿欠收的款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印发之前公司印发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从内部搞出来的哦
匿名回答吧

不过目前你已经达到合同期限了,应该不用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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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9
违约金按照服务年限一般为2000元.,安家费也按照你服务年限算,每年就减少5000/3.
如果你2010年8月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服务期限已满,正常情况你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劳动关系终止.
虽然劳动法有规定,但如果T17局非讨回安家费,你也得给,否则扣压你的档案,个人毕竟是弱势群体.
第2个回答  2010-09-19
十七局好强干嘛要出来呢 明年毕业想进还进不去。 前辈能加QQ指导下我吗 谢谢了。286565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