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迹可以鉴定签的时间吗

如题所述

字迹鉴定通常不包含签字时间的鉴定。
1. 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在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需审查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
2. 对于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样本。
3. 鉴定机构不能使用自备样本进行鉴定,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
4. 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技术上无法精确,但可以通过纸张、墨迹等方面的区别大致判断签字的先后顺序。
字迹鉴定的基本流程:
1、提交材料:需要提供待鉴定的字迹样本及对照样本;
2、初步检查: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检查,确定鉴定的可行性;
3、技术分析:运用放大镜、显微镜等工具对字迹进行详细分析;
4、比对研究:将待鉴定字迹与对照样本进行对比,分析笔迹特征;
5、撰写报告:根据分析结果撰写鉴定报告,得出结论。
综上所述,字迹鉴定不涉及签字时间的精确鉴定,而是通过司法技术人员审查鉴定条件、资质和能力,以及必须的比对样本,来判断文件的制成时间;鉴定机构不能使用自备样本,因为材料差异会影响结果,且笔迹形成时间的技术上无法精确,只能大致判断签字的先后顺序。
【法律依据】:
《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 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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