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是公民的义务吗

如题所述

献血是公民的义务。
献血是法律赋于每个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
生活在社会大家庭中的每个公民,每时每刻受到社会的关照,众人的帮助,因此社会公民都有责任为社会作贡献,为别人做好事。不能只要社会照顾,而不想对社会尽义务,社会的繁荣昌盛是依靠每一个公民的尽职尽责、尽义务尽力才能完成的。献血就是一种光荣、高尚而又应该尽的义务。
无偿献血者的权利:
1、自愿权。国家提倡已满十八到到五十五周岁,多次献血无不良反应者可延长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每个公民有献血与不献血的选择,有献全血和献成分血的选择,有献一次血与献多次血的选择。
2、健康检查权。无偿献血者献血时可享受免费体检、化验等待遇。
3、健康保护权。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严禁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4、免费用血权。无偿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规定免交或者减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5、表彰奖励权。无偿献血者,有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6、赔偿权。对血站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而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人格稳私权。献血者的人格应受到尊重,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
无偿献血者的义务:
1、无偿献血是每个适龄健康公民的义务。
2、应学习无偿献血知识,了解血液常识。
3、有宣传无偿献血的义务。
4、对无献血工作的开展有批评、建议、监督的义务。
5、有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声誉及形象的义务。
6、有提供献血所需真实资料和信息的义务。
综上所述,献血是公民的义务,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血站应进行核对并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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