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处理

如题所述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决定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会计分录为借方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方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货物成本和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会计分录为借方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方记库存商品等,并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如果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已经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那么在发放福利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并转出;
4、若外购货物用于捐赠、抵债、分配利润、换取非货币资产或非应税劳务、投资等,应计提销项税额。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科目设置:
1. 福利费用科目:用于记录公司为职工提供的各项福利支出;
2. 库存商品科目:用于记录公司购买的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商品;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用于记录购买商品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用于记录因发放实物福利而形成的应付职工福利费用;
5. 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如果外购产品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可能会计入相应的成本科目中。
综上所述,企业在将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会计处理包括在决定使用时记入相应成本和费用并计提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时转出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并在特定情况下如捐赠或投资等计提销项税额,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符合税务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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