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确保司法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维护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


第二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其事项必须依法设定,实施主体也需依法确定。遵循《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司法机关需依法实施许可,并对许可行为和相关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许可时,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同时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任和权益。


第四条提到,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在许可实施与监督中,需遵循权责分明、协作配合的原则,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高效的服务。行政许可事务通常由特定业务机构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则由主办机构或办公厅(室)统一处理申请,协调审查意见,最后由实施机关统一发布许可决定和相关文件。




扩展资料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已经 于2004年6月29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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