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依法向法院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履行其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有:
1、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二、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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