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如题所述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审理党员违纪案件时,有一套严谨的工作程序。首先,第九条指出,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在接到案件后,会指定专人负责,复杂案件则由两人或以上组成审议组处理。审理过程严格遵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等原则,第十条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需对处分决定中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每一错误都有确凿证据,并允许犯错误党员提出不同意见,第十一条对此做了规定。承办人还需依据党章、政策法规等判断错误性质和处分是否恰当,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如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会主动与报案单位沟通,第十三条规定。在提请纪委常委决定前,通常会与犯错误党员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并记录谈话内容,第十四条规定。涉及专业或业务问题,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审理报告经室务会议审议后,承办人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再由纪委常委会审定。对于纪委参与的案件,还需征求检查部门意见,第十八条详细说明了这一流程。常委决定后,审理部门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对违纪党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第二十条对此进行阐述。

最后,所有案件在完成相关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规定进行归档,第二十二条规定。纪律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受处分党员会收到处分决定和相关文件的副本,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这一程序的最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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