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要件涉及多重社会关系,既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主要是货币形式的个人财产。传销活动往往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侵犯多个法律客体。
2.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并非所有传销行为均构成犯罪,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只有当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时,才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应区分传销罪与直销违规行为,后者的一般违规不应视为传销罪。
3. 主体要件指本罪主体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追究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专门从事传销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对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以自然人犯罪定罪。
4. 主观要件显示行为人明知传销行为违反国家法规,却为非法牟利而故意实施,并对危害结果持希望和积极追求态度。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及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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