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调查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终止调查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即是在调查案件中出现案件应当结束的事由时,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如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的、或者出现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的法定条件: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行政案件终止调查法定情形:没有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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