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有:一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心理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份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二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骗取群众资金。三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 私募基金 、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等名目,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金融名词前失去判断,欺骗群众投资。四是装点门面,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用合法的外衣骗取群众的信任。五是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以上是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相关回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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