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录口供的套路技巧

如题所述

1. 警察局录口供签字之后,事后发现错误也不可以去改动原笔录。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2. 发现错误后,可向警方汇报另行再作笔录进行补充。
3.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案的关键证据,公安、检察院、法院都会反复核实。
4. 把身上所有东西都拿出来,连皮带都要解下来;
5. 带入问询间,问询一般是2~3人,1~2个问询,1个记录;
6. 施加心理压力,开始问询;
7. 问询完毕,录好口供;
8. 给报案回执,还需要留下自己住址、联系方式。需要身份证和签名的目的是确定嫌疑人或者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完之后留下通讯方式目的是随时可以联系上嫌疑人或者证人。
9. 随着侦查实践中过于“迷信”口供作用,口供的证据效力已被夸大,即便是对口供双重属性的认识,也多是停留在理论上。在此不妨将实践中常见口供形态予以列举,探究其证据效力。
10. 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11. 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12. 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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