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到个人,这个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为无效条款?具体在哪个法条?

《劳动法》和《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报酬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是用人单位变相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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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01
有约定就行。
第2个回答  2010-10-01
违反劳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