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2-27
如果生效的文书确定的是定期支付抚养费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隔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一次。
根据你的情况及你表述的调解书内容,离婚前所角抚养费用,不需要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执行人员说明情况,追回执行即可。后面的抚养,如被执行人不支付的,需要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所谓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27
法院离婚调解书上规定离婚前拖欠的抚养费,每半年支付3600元。两年内还清,离婚后正常抚养费。你可以按照法院判决,追加执行的数额。
第3个回答 2019-02-27
感情的问题要用感情的方式去解决法律是解决不了的,离婚因该孩子判给你了对吧!要见小孩还要经过你同意,从感情的角度说对方肯定不想给抚养费的,因为你两关系很差你会在生活中对小孩有心理影响,小孩也会不喜欢对方,一个不喜欢自己的小孩对方怎么会愿意给抚养费呢。离婚你们要是考虑过这个问题,就不因该走法律程序选择共同抚养最好,现在是问题已经出现了,那么我建议你要是自己能抚养的话还是自己来抚养,因为法律的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是义务关系,对方没有尽到一个父母的义务,那么孩子长大后无论以后发展是好还是坏,都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他没给其实你两可以完全划清界限了,从另一个角度看孩子是你一个人的了其实也是好事。
第4个回答 2019-02-27
首先我们要理解一下“执行难”,被执行人是否难以找到?有无履行能力?多理解一下哈。
有新的抚养费需要再次申请执行(另一个新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