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在未施划停车位的非机动车道上,且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是否属于上路行驶,且不按规定悬挂车号牌?是否适用记12分的规定?如果适用,是否由交警直接处理?(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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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回答“咨询交通主管部门”,交警的回答是需要咨询法务。
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一次扣12分。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牌机关代号
车牌号可以自己设计,除了前两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其他都可以自由选定。
现行民用车牌为92式,自1994年7月开始全国使用。
车牌第一位是汉字: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省级行政区,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比如:北京就是京,上海就是沪,湖南就是湘,重庆就是渝,山东就是鲁,江西就是赣,福建就是闽.......。
车牌第二位是英文字母: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地级行政区,一般为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字母代码,一般按省级车管所以各地级行政区状况分划排名:(字母“A”为省会、首府或直辖市中心城区的代码,其后字母排名不分先后)。
另在编排地级行政区英文字母代码时,跳过I和O,O往往被用作警车或机关单位(军队、武警中的字母O等与此无关)。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规定,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牌证,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新交规启动后,号牌安装对固定号牌的螺丝也有要求。比如说号牌架必须使用固封螺丝进行固定,每副号牌的固封装置则由螺栓、螺母、固封底座、固封扣盖组成。
其中,固封扣盖上应印有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的字母,与号牌上登记编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一致。
网传每块号牌一次要安装4个螺丝固定,这项规定是从2012年9月1日《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2008 )实施起的43个月之后再执行,目前每块车牌至少应使用2个固封螺丝,即每幅车牌装4个。对于没有在指定位置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或使用其他装置安装的机动车,交警会视为违法,并进行查处。
考虑到不少车主还不是很熟悉号牌及号牌架安全要求,路面交警暂时还是以警告教育为主,只有遮挡、套牌,或有牌不挂的违法行为,才会予以重罚。今后车主在办理年检时,务必保持号牌及号牌架的安装规范,否则很难顺利通过。
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牌证,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的权限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 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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