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4-12-15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应该在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后离职,但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换句话还有一个月到期的情况下)辞职,老板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双方对这一个月的工资就产生了争议,协商不成只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