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十四条

如题所述

在进行强制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过程中,公证机关有责任确保公正进行。首先,公证机关会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果被拆迁人拒绝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详细记录这一情况。


在房屋内有物品的情况下,公证员会负责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的核对、清点和登记,每一步都需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这项工作需要两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进行核对,随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共同在记录上签名。如果被拆迁人拒绝签名,公证员会在记录中明确注明。


对于清点登记后的物品,如果不能立即交付给被拆迁人,公证员会监督拆迁人将它们存放在指定的仓库中,并确保对每件物品挂签标码。如果在存储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仓库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过程中,拆迁人需要制作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物品。如果当事人逾期未领取,公证处会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负责物品的保管和处理,以确保程序的公正进行。


扩展资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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