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口头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什么方式?

如题所述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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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06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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