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指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发布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计算,现在一般是以省一级发布,并以此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上限及下限),如果是本人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则是本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数(还有作为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以上海市为例,职工平均工资还与什么挂钩?
1.职平工资关乎生育生活津贴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或者虽然满一年但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另外,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2.职平工资关乎社保缴费待遇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关系到每月缴纳的“五险一金”,对他的退休养老金也有影响。
社保缴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2016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上海市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817元,下限为3563元。
自2016年1月起,单位缴纳比例为32.5%,其中养老保险费为20%、医疗保险费为10%、失业保险为1%、工伤保险为0.2-1.9%(平均约0.5%)、生育保险为1%。职工缴纳比例为10.5%,其中养老保险费为8%、医疗保险费为2%、失业保险费为0.5%、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另外,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而下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3.职平工资关乎病假工资标准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关系到病假工资数额。
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但是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4.职平工资关乎丧葬补助金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还关系到他的丧葬补助金,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职平工资关乎工伤待遇标准
在享受伤残津贴期间因病死亡的,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还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一次性赔偿标准等有关。
6.职平工资关乎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7.职平工资关乎居住证积分和“居转户”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居住证积分也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