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代收代付款项是否计入核定收入

如题所述

房地产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以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考虑成本费用支出。但对房地产企业到期将借款本息还款作为购房款,应将借款本息作为房地产企业应税收入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会计规定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不应计入所得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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