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的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还有内资外资企业是互不相容的企业吗?

如题所述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化纳税义务的鉴别

  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是针对其收入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居民企业来自境内外的收入当然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收入,如在境内外销售货物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转让财产的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的收入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由于不是独立的法人,其经济活动当然受到法人限制,只是履行法人授权的一部分职责,所以其收入的来源要比居民企业窄。实践中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种类,是直接归境内的机构、场所,还是直接归非居民企业,是比较容易划分的。不易划分的而发生较多的情形则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代理其法人或其他人进行营业性活动,或虽不是进行营业性活动,但能够给其法人或其他人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但其法人不支付给其在境内的机构场所相应的对价,或者其他人所支付的对价直接支付给境内机构、场所在境外的法人。对于这些收入单纯从企业法人角度来讲,直接归属于法人企业总部,和先归属于法人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然后再由该机构、场所汇兑到法人总部是一样的。但是从税收管辖权的角度讲,则该笔收入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因此站在不同国家的立场,则应当先分后合。因此我们认为判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判定标准应当建立在四个标准上: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二是机构、场所进行了一定的劳务行为;三是该劳务行为为非居民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四是该经济利益未汇入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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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0
非居民企业的居民化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的规定在制度上还做出了创新,即非居民企业的居民纳税义务的规定。具体表现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在一定程度上是负完全纳税义务的。既对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负有纳税义务,也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纳税义务。与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是在立法上增加了个条件,即与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如何判定“实际联系”《企业所得税法》未再做进一步的规定,有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但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无疑是增加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这样规定的意义有利于防止非居民企业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逃避我国税收征管。这是在纳税义务人方面《企业所得税法》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大不同。
第2个回答  2013-11-20
纳税义务人的分类

  对于纳税义务人的分类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人的管辖权,一是对地域的管辖权。所谓对人的管辖权是指一个居民国对哪些人有税收管辖权,一般认为只要符合居民国的居民资格要求,即应承担居民国居民的纳税义务。所谓对地域的管辖权是针对收入的来源地的,不论是否是该国的居民,凡是有来源于东道国的收入,都应当在东道国纳税。由此对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国际上对纳税义务人的这种分类方法,确定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 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通常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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