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上下级人民法院

如题所述

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法院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扩展资料

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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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6

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法院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扩展资料

《宪法》第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即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行政化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总结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内在精神,可以看出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基本设定为:在审判工作关系方面,上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在非审判工作关系方面,上级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施加影响,服务、保障、支持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但这种影响以不损害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为限。

人民检察院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它监督所有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进行工作、行使职权。这就要求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协同一致,齐心合力,共同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以及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对人民法院所办理的案件认为有错误或者违法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征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参考资料来源:知网-《宪法》视域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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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9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
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12-26
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法院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从对哪一个机关负责来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宪法》第12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宪法》第133条)。

从有关司法人员的选举、任免程序看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在任期内,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撤换院长,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第10条、第35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但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22、23、24、25、26条)
第4个回答  2019-12-23
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了,法院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