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标(公示了),突然说要废标,怎么办?

如题所述

如果是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指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予以废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财政部18号令第57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是可以废标的。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虽然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但同时又赋予了采购人可以直接否决评审结果,对招标项目予以废标——即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

参考资料

财政部.财政部[引用时间201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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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26

要了解被废标的具体原因。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虽然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但同时又赋予了采购人可以直接否决评审结果,对招标项目予以废标——即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

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属于评委会失误的,评委会应重新进行评标,可以回避以上问题。

2、可以要求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否则作废标处理。

3、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且无后遗症,可以按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第2个回答  2018-01-19

    如果是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指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予以废标”。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财政部18号令第57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是可以废标的。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虽然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但同时又赋予了采购人可以直接否决评审结果,对招标项目予以废标——即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

    个人认为,这两条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一定冲突的。

    个人对采购法体系的解读是,采购人可以在招标程序中的任意阶段宣布废标。

    这种规定,个人认为也有不合理之处。

    中标的概述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由上可见,我国《招标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中标条件。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文件的评价标准应按法律的规定都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综合性评价和比较。比如,按综合评价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进行评审时,应当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者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投标作为中标。以综合评价标准最优作为中标条件的,在评价方法中通常采用打分的办法,在对各项评标因素进行打分后,以累计得分最高投标作为中标。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一项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评标因素尽可能折算为货币量,加上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比较之后,确定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通常称为最低评标价),以该投标为中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标的是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而不是指报价最低的投标。

    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不正常的低价中标后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本条规定,对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将不予考虑。按照本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只要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本条所列的两项条件之一,就可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