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分承包方,在原先与甲方签订的合同(16年6月以后签订的)合同说明需要开3%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甲方依然要求3%的税率,但总承包方现在无法开出来只能开11%专用发票。
问题1这样合理吗?
问题2多余的8%应该怎么办,应该谁来承担?
问题3有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
问题4怎样妥善的解决?
建筑行业3%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发票,而1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发票。如果需方只需要3%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供方开的是11%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照样是无法抵扣的,但供方要承担的是11%税费,通常能开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自身都是进项票可以抵扣的。
一个项目不能两个税率。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建筑项目,只能开11%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的建筑项目,只能开3%的税率。可以到税务局申请单项开3%税率发票。
扩展资料:
建筑行业一般计税方法(抵扣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采用抵扣计税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行业
1、3%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发票,而1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发票。
如果需方只需要3%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供方开的是11%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照样是无法抵扣的,但供方要承担的是11%税费,通常能开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自身都是进项票可以抵扣的。
而多承担的税费,需方是不会额外承担的,只能由供方承担,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把税费谈清楚。
2、可以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是否符合简易征收3%的条件,如果符合,可以到税务局申请单项开3%税率发票。
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拓展资料: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适用税率由营业税的3%改为增值税的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的税率征收,其中建筑材料采购费用支出、购进建筑机械设备的费用支出都可进行抵扣。企业如果科学地利用“政策”,做好应对,减税的空间也不小。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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