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责险与其它保险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一、安责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存在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

安责险是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将保险赔偿金给予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公司直接将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给从业人员。

意外伤害保险是从业人员的福利,并不能转嫁企业的风险,即从业人员从保险公司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后,仍然有权利向企业索取赔偿金。

2、投保清单不同。

安责险项目中,企业不需向保险公司提供从业人员清单,减轻了企业繁琐的投保及保险变更工作;杜绝了因从业人员未在投保清单列明,保险公司拒赔的可能性。

但目前保险市场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基本都需要企业提供人员清单。若出险时从业人员未在投保清单列明,从业人员将无法获得赔偿金。特别是对于企业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若企业未及时向保险公司作出更改,这部分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

二、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存在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

统保示范项目是商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额度可自由选择,保费收取灵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由政府管理,具有一定强制性,保障范围、保障额度、费率基本固定。

2、保障范围不同。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死亡、残疾,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可选择投保附加雇主责任保险和附加公众责任保险以及其他险种,以充分转嫁企业的风险。

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发生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造成从业人员人身损害,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即工伤保险承保的是从业人员的寿命、身体,且并不承保第三者。工伤保险的死亡、残疾赔偿金标准较低,不足以满足企业风险转嫁的需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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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18
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在强制实施安责险之前,很多生产经营单位都投保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这些险种与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有重复和交叉,但安责险与它们是明显不同的险种。
一、在政策上,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二、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与安责险相比,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总之,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的30万元最低赔偿金额,也是充分考虑当前从业人员伤亡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的赔偿额度确定的。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调整为安责险,需要保险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安责险方案设计,充分体现安责险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在保障范围、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使安责险完全覆盖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功能,一站式解决企业需求并避免增加成本。二是要切实做好事故预防服务,真正推动投保企业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事故风险,使其认可服务质量、看到服务效果。
第2个回答  2019-10-31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建设,目前主要可分为四大险种体系,即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工程保证保险体系、安全生产保险体系与工程责任保险体系。其中,工程责任保险的保险投保人最易区分,由于其险种体系下,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两大险种更多时候被划为安全生产类险种,因此目前工程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主要为针对各建设活动主体的职业责任保险。

依据相应责任主体不同,工程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勘察责任险、设计责任险、监理责任险、施工责任险等职业责任险种。其投保人也对应为相应的责任主体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而对于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与安全生产保险三类险种,即便同一类别的险种,其投保人也常涉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不同活动主体,投保主体较为复杂。

一、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主体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与人为因素。针对这些风险因素造成的风险事故,对应的工程质量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险。

建工一切险与安工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包括物质损失与责任损失两部分。其中物质损失部分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损失,责任损失则是指因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及恶意行为导致的工程损失。

上述风险因素所导致的工程损失,在不同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下,承担相应损失责任的主体也有所不同,如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规定,工程总承包商对项目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负总责,因此,相应的投保人一般由工程总承包商负责投保。

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全部承包模式。由施工单位承包全部工程,业主与承包人双方都可作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2、部分承包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与部分物料,承包人负责施工与部分物料,这种模式下双方都可成为投保人。

3、分段承包模式。业主将工程分成几个部分,承包给不同的承包人,这种模式下应该由业主负责投保,以避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

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模式。业主负责提供设计、物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这种模式下应由业主负责投保。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防范的是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属于人为风险因素。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由此导致的工程质量责任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投保人即为建设单位,也就是工程发包方。

二、工程保证保险的投保主体

工程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涉角色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委托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保证,一旦债权人信用违约则由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作出相应赔偿。事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因此,工程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即为委托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信用保证的债务人。

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投标人委托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投标人,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投标人。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工程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工程承包方。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工程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工程承包方。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债务人角色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施工单位,因此,二者都可以成为相应的保险投保人。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建设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承包方保证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即建设单位,相应的保险投保人即为建设单位。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是指项目承包方委托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方保证承包方将工程预付款如实用于工程建设的保险,债务人角色为项目承包方,相应的保险投保人也即为承包方。

三、安全生产保险的投保主体

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险主要分为两类:1.具有社会基础保障属性的工伤保险;2.对工伤保险起着补充保障作用的各类商业安全生产险种。

工伤保险的投保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设工程领域,针对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指建设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单位,如果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相应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

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项目,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商业安全生产险种的投保

在建设工程领域,商业安全生产类险种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主要作用,一方面是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作为补充险种,为保险事故当事人或家属提供有效的保险补偿;另一方面即是帮助用人单位分散相应的赔偿责任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从分散用人单位赔偿责任风险角度,无论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还是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人都应为实际的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即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而依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应的投保人即为施工单位。在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项目中,相应的保险投保人则为总承包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的安全生产类险种投保,由其是商业险种部分的投保,经常出现总包承包方将相应投保责任推给劳务分包方的情形。而事实上,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总承包方需要对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在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其承担的损失与赔偿责任风险是高于劳务分包方,从这一角度,总承包方应重视安全生产类险种的主动投保。

第3个回答  2017-07-16
在强制实施安责险之前,很多生产经营单位都投保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这些险种与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有重复和交叉,但安责险与它们是明显不同的险种。

通过平常接待的上万余客户发现,很少有人能真正买对买保险,这些问题大家都忽略了→《买保险的误区有哪些?如何正确的购买保险?》

在政策上,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

最重要的是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与安责险相比,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总之,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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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7-07-17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补充关系,与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替代关系。该产品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前提,保险费率低,保障范围广,保险责任大。企业投保安责险后可以不用再重复投保其它类似商业险种。与一般商业险种比较有以下优点:
(1)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列入保险责任范围;
(2)保障对象包括企业雇员和社会公众;
(3)企业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对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先行赔付;
(4)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
(5)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业,增加了“扩展恐怖活动条款”、“扩展犯罪行为条款”安责险附加条款。
(6)安责险建立有与企业安全状况、历史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调整系数。
(7)抢险救援费用列为一项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增加为避免人员伤亡的“人员疏散费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