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医事法的特征是什么?

如题所述

医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其主体只能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相对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组成,而不可能有其他主体组成。这里没有用“患者”或“病人”一词,这是因为从广义上讲我们每个人都是“病人”,上医院求医或就诊的往往不限于病人,事实上许多正常人(健康人)也需要上医疗机构求医,如健康检查、健康咨询或美容医疗和变性手术等。

医疗相对人(即通常所称的“患者”)的亲属不能成为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其亲属是医疗相对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时才能成为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医疗纠纷中,医事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与赔偿主体有时是分离的,这是其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生个人,赔偿主体是医疗机构。

那么,医务人员能否成为医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或第三人)?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现实中却很少有法院将当事的医务人员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医学鉴定机构在对案情进行调查、听证时,往往也只是让患方及医疗机构的代表到场进行陈述或辩论,好像当事的医务人员不应当成为医事纠纷案件的主体已成共识。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是对医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与赔偿主体分离”的特征缺乏认识的结果,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首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就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列入了医疗事故的主体,所以,医务人员作为医事案件的主体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其次,《条例》规定,医事纠纷案件一旦认定医方有过错责任时,除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外,医务人员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当事的医务人员利益相关,即使原告人在起诉时未将当事的医务人员列为共同被告,根据法学理论及《民事诉讼法》第56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5条的规定,当事的医务人员也有权请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大家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其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也就是说,民法和合同法的最基本特征是主体平等,当发生纠纷时甲方可以起诉乙方违约,乙方也可以起诉甲方违约,被告方还可以提起反诉

然而,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却是不对等的。这主要表现在当发生医事诉讼时,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方面,一般情形下,法律只保护患方的权利,而不保护医方的权利。在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方面,法律一般也只追究医方的责任,并不追究患方的责任。虽然在对医事案件的审理中,有时也要查明是否是由于患方的原因(如不遵医嘱、不配合治疗等过错)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但这也是为了围绕查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有过错?”这一内容而开展的。

一旦查明其不良后果是由于患方的过错所造成的,患方只不过丧失胜诉权而已;而对于医方来说,查明患方的过错只是作为医方可以免除或减轻医方的责任的证据来使用。可见,对患方过错责任的调查并非是为了追究患方的法律责任而展开的。相反,一旦查明其不良后果是医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医方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医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由此决定了医事诉讼中医方只能当被告,而不能当原告,而且医方不能提起反诉。所以,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以确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有违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

法律虽然并未规定医方不可以提起反诉,但实际上医方是不能提起反诉的。我们知道,反诉是必须同时具备:①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诉的原告;②只能在本诉中提起;③反诉只能基于与本诉相同的事实与理由;④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等条件。就“反诉只能基于与本诉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这一条件而言,医方就不可能提起反诉。因为医事诉讼的原告的诉由是医院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和健康权,作为被告的医院总不可能反诉患方侵犯了医院的“生命和健康权”吧?如医方“反诉”患方欠费,这叫债务纠纷,而不叫“医疗纠纷”,只能另案起诉,因而医事诉讼中一般不存在反诉的问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0-05
医事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是医学与法学的交叉和融合。近几年来,随着医药卫生事业迅速发展,社会上对具有医事法学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高度重视,在整个卫生领域里,无论是在各级各类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还是在医疗投资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对掌握医学、管理学、法律的复合型人才都极为紧缺,目前我国在医事法学领域内人才培养尚在起步阶段,这一专业方向的确立充分发挥学科优势,能够培养出实用型人才。

总的来说,大学期间,我们应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事法学、普通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具备现代医事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解决能力及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素质和有关知识;了解国内外医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了解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急难重症的处理原则;了解人类疾病病因、病理分类的基本理论和技能。毕业时的我们应该是既有理论又能实践,既懂医又懂法的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级复合型人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根据高校自身决定授予管理学、法学或者医学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