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如题所述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

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

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政府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

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

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

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

扩展资料

“作为单位的‘一把手’,在行政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言堂’、‘一人独大’的情况,这也让腐败有了可趁之机,‘五不直接分管’正是将‘一把手’的‘用权无限’向‘用权受限’转变。”

长兴县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8月,长兴在全县范围内正式推行“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党政正职不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参考资料:中央纪委监察部网 - 青海:"五个不直接分管"制约党政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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