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撞死人在全责情况下如何进行赔付

2007年4月30日我的一位亲戚晚上在回单位的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死.事发后货车司机,为逃避责任,将尸体搬动,伪造了现场.后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是司机全责.
死者当时是在宁夏银川市一个单位当保安,现年38岁,他本人是农村户口,家里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交警在出具了事故认定后,要求肇事方赔付9.3万多.刑事责任已交由检察机关处理.
我们觉得这种赔付太少,不合理,如果向法院重新起诉后能否获得更多的赔偿.

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能否获得更多赔偿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睢宁县人民政府 -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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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4
这个问题我只能这样回答你;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交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口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费.
根据你的提问..因为.你没有介绍具体计算方式.是多是少都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后.应该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乐途旅游问问 http://my.lotour.com/ask/AskTopicInfo.aspx?id=32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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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6-16
没有视频了两年前的事。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造成人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0B7_RZ5Xb4NMULKsix-dZXyLSVptoe3aB2LDVV184F3EBCfrM4MHmlFoZFSMSkP9lklIgehS4I_BlNG99dld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