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如题所述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已如前述。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在这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这不仅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时间上要迟将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意志帝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帝国的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
这里有必要简略地说一说德国的普通法与普通法学的形成,再说到所谓潘德克顿法学。
中世纪末期以来,德国在继受罗马法、教会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一种在全德国境内适用的法,称为普通法(Gemeines Recht)。与普通法相对的是地方特别法(Partikularrecht)。起初,普通法只居于补充地方法的地位。在普通法里,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私法占主要部分。由于这一部分主要来自罗马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中的《学说汇纂》(Pandectae),于是普通法中的私法部分又特称为潘德克顿。1495年,德国设立了帝国宫廷法院(Reichskammeryericht),作为帝国最高法院。法院中法官依普通法裁判案件,于是构成潘德克顿的内容的罗马法,在德国取得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种情况,北德在15世纪末,南德在16世纪中完成。
为了克服法律的分散状态,德国各邦从17世纪末期就开始编纂法典,其主要目的是要统一在各邦同时存在的地方法与普通法。法典编纂的成果就是前面所说的各种法典,这些法典都以“普通的”(Allgemeine)命名,表明其为施行于该邦的“通用的”法律。
在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民法理论也大大提高了,民法学者日渐增多,这种理论形成为普通法学。由于这种法学主要是私法学,主要是罗马法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在17世纪就称之为“潘德克顿的现代运用”(Vsus modernus Pandectarum)。以后随着学说、判例的积累,这种研究越来越趋成熟。这时德国的法学研究中,自然法学派走向历史法学派,又由历史法学派产生了“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或“潘德克顿学派”[8]。潘德克顿法学的集大成者是著名学者温德莎德(Beruhard Windscheid,1817—1892),其代表作是《潘德克顿教科书》(Lehrbuch des Pandenktenrechts),该书共3卷,初版刊行于1862—1870年。
潘德克顿法学是由罗马法(学说汇纂)发展而成的体大思精的德国民法学。在这一学派里聚集着德国的一些有很高造诣的民法学者。
起草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委员会,以温德莎德为委员长,花了13年之久,草拟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草案。第一草案可说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以后第一草案虽经修改,但德国民法典是在潘德克顿法学的基础上完成的,这一点并未改变。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例如德国民法典分为主编,设置“总则”编,就是接受了潘德克顿法学的办法[9]。德国民法典和潘德克顿法学的关系,一位德国法学家海恩茨·体布纳说得很好:“从根本上说,这次法典编纂工作(指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引者)是沿袭(6世纪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产物,同时带来了《学说汇纂》的优点和缺点,……”[10]
总之,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有以上两方面的基础。我们要深入研究德国民法典,就应该对这两方面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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