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学儿童维护自己受教育权的途径有哪些?

失学儿童维护自己受教育权的途径有哪些?

失学儿童维护自己受教育权的途径有:
1、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2、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法律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并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2、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果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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