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1、 新增协议离婚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新增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3、新增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提起诉讼规定;
4、新增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5、新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6、新增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该方以少分或者不分;
7、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维护无过错方权益;
8、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离婚时财产分割更加公平;
9、完善收养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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