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过贷款卡的企业和个人,办理贷款时不需要再配发“中征码”。
扩展资料:
1、中征码是一个过渡期使用的、和原贷款卡编码同等作用的识别代码。
凡需要向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承兑汇票、信用证、授信、保函和提供担保等信贷业务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借款人,均须向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城市中心支行或所属县支行申请领取贷款卡。
在11月2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后,自2014年12月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办理贷款卡发放和年审工作,也意味着贷款卡正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审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人民银行各城市中心支行及所属支行是贷款卡管理机关,负责发卡、延续和各项监督管理。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于企业征信系统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资格证明。贷款卡记录了贷款卡编码及密码,是商业银行登录“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客户资信信息的凭证,取得贷款卡并不意味客户能马上获得银行贷款,关键看企业的资信状况是否满足贷款银行的要求。
申领
个人贷款分有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贷款的条件、银行对借款方的标准要求:
1、具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年满18周岁。
2、非在刑在逃人员,无不良嗜好。
3、信用良好,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保证贷款用于合法经营。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诚信度高,资产产权清晰,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无三角债。检附文件,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或独身证明)、近三个月金融产品对账单或公用事业缴费单或户口簿、个人完税证明或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或银行交易流水或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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