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呢。我是百度合作伙伴,擅长行政法、民法、刑法,合同法呢。我已经看到您的问题了呢☺,正在给您整理回复呢,大概需要五分钟呢。您也可以提供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提问

全家户口都在农村,没有迁出 ,现在就收地 合理吗

回答

您好,土地确权后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儿女仍然可以继续经营,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出台,否则不可改变,但是这不属于继承。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哦。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户口还在农村,还有儿女收地这是不合理的呢,他们是因为什么要收地的呢,有没有什么政策性的文件呢

提问

就说吉林省文件 之后村上就往回抽地 这合理吗

回答

您好,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呢,农村还在农村,是不存在收地的呢,如果是征地,是需要进行补偿的呢。

您好,国家土地的政策是30年不变呢,您的这种情况不可能是收地呢,如果是征地,是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呢。

提问

就说整户消亡 要收地

但是我的 土地确权本成员都在一起

回答

您好,所以他说的整户消亡是不存在的呢,我建议您可以去县里的政府部门举报这种违反土地法的行为呢,通过政府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6-17
农村土地承包整户消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形态,一种系家庭承包,另一种系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以户为单位,而且必须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户已经整户消亡,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2个回答  2022-02-23
《土地法》中对闲置的土地处置有:

(1)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3)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3个回答  2022-02-23
 农村家庭户户口簿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呢?这个问题还需要辩证的看待才行,家庭户口上的人死亡,并不代表这个家庭就没有子女了,毕竟有一些子女已经将户口迁到外面了,这样的话土地是否回收还需要另外考虑的。
第4个回答  2022-02-23
这个有国家的法律规定,好像是相关法律的第二十六条有规定吧,有相关的内容知识讲解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