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可以安放假时期生活费计算吗?

如题所述

因为疫情影响,单位无法开业或者业务受损,不需要很多员工参与劳动,于是很多单位就要考虑裁人来减少经营成本

按照法律规定,裁人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为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单位不会当即裁员,而是会给员工放假,单位每个月发放1000多的生活费,由于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安排员工放假,所以员工也只能接受单位的安排,这样持续放假6个月或者1年,到时再进行裁员,单位支付补偿金的费用会减少很多。

那么疫情期间发放的生活费,能够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吗?

不同地区的法院、法官对此有不同的意见,比如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1489号民事判决认为,鉴于停工停课情况系单位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也是导致单位在疫情期间不能向员工提供劳动条件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当将疫情期间发放的费用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但是本律师认为不能,最终某中级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详见(2021)粤01民终21489号民事判决书。

首先看一下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计算。

其次什么是工资?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最后,放假期间员工未劳动,单位发放的费用属于生活费而非工资。

因此,计算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时,应当计算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所获得的工资,不应当将生活费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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