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以下几点: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凡是申请登记的事项存在根本性缺陷而且无法补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申请登记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或正在争议中。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动产或者是不动产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