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后男方要求归还钱需要查被告人的支出记录吗

如题所述

分手了男朋友要求还钱,如果是借款关系或者是彩礼,那应当返还。如果是日常生活当中的赠与,那女方有权拒绝返还。所以,在分手后男朋友要求还钱,是需要根据钱财的性质,来确定是否需要偿还。
情况一:男女朋友之间的日常花销
如果是男女朋友之前的日常花销,例如男性给女性买的衣服、化妆品等礼物,这些都属于赠与性质,即便是分手了,男性也是无权要求女性还钱。即便是男性日常给女性发的红包,如果没说明用途,基本也都是按照赠与来定性。即便男女朋友在分手后,男性将女性告上法庭,法院也不会判决女性还钱。
情况二:男性明确表示给女性的钱用来结婚
如果男性在给女性发红包或者转账时,明确表示钱是用来结婚的,那么这种性质的钱就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结婚的目的没有达成,那么赠与也就不成立,所以男方是有权要求女方返还的。但是女性收到钱后,将钱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可以进行一部分的扣减。普法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情况三:婚前给的彩礼
彩礼的性质与情况二非常类似,但是彩礼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那就是只要没有领取结婚证,那彩礼必须全额返还。不过男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给付的金钱是彩礼,或者女方承认是彩礼。
情况四:男方已经结婚,婚外情给予女方的钱财
如果男方已经结婚,那么他给婚外情女友财物,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财产,他的私自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是可以要回来的。但是,起诉的主体应该是男方的妻子。我国《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其意义在于对私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
情况五:女方已经结婚,欺骗男方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是一种欺诈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欺诈行为从民事角度来说,被欺诈一方是有撤销权的,所以是可以将赠与的钱财要回。如果女方被认定为诈骗罪,那么也会因为犯罪而导致赠与行为无效,女方也应当返还钱财。总而言之,分手了女方到底用不用返还男方给予的钱财,是需要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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