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伪造证据什么罪

如题所述


民事伪造证据可能构成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伪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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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01

  

  一、现行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1、其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  这里明确了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

  2、当事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这里明确了,当事人用上述手段阻止或指使作伪证的,刑法规定可以处罚。

  3、对于“当事人”,即原告、被告,自己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应该如何处理?

  ‍刑法则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仅就“当事人” 伪造证据之行为,目前尚缺乏刑事处罚的依据。

  因此,原告伪造证据,刑法上尚不能直接对号入座对其定罪处罚。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原告伪造证据之行为,可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1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5条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三、如何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面已述,仅就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本身是不宜定罪的,我们只有将其伪造证据的手段与伪造证据的目的相结合来考察其社会危害性,才能确定其是否有刑事制裁的必要和依据。 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无非为了占有他人财物,其实这是不全面的。从现实看,当事人伪造的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其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绝大部分是为占有他人财物,但也有一些是为侵害他人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益(如人身权),还有一些则是因为原有证据丧失,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伪造与丧失证据相同的虚假证据。与其目的对应,我们可以将伪造行为分为占有性伪造、侵害性伪造和保护性伪造。

  保护性伪造尽管也侵害正常的诉讼秩序,但其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一般不适用刑事制裁,在此暂不展开。

  1、占有性伪造证据行为的定性。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的行为一般称为诉讼诈骗。诉讼诈骗行为的实施必须分为二步走,第一步是通过伪造证据进行诉讼,使法院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裁判;第二步是通过错误裁判的执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权。伪造证据进行诉讼是手段,非法占有才是最终目的。

  诉讼诈骗的行为流程我们可概括为:当事人伪造民事证据起诉或应诉,实施欺骗法院行为——法院被骗,形成错误认识——法院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处分财产的判决——通过判决的执行,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受害人受损,同时受益人获得非己财物。由于诉讼中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是不确定的,它只能由法院裁定,因此法院才是财产的处分人,有权决定财产归谁所有。这时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是不一致的,受骗的是法院,让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也是法院,被害人未受骗,但受裁判约束,只能交出财物。

  由此看来,诉讼诈骗是完全符合刑法第307条所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在没有其他更适合的罪名的情况下,定性为诈骗罪是可行的。

  2、侵害性伪造证据行为的定性

  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的目的是多样的,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外,还可能存在着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目的。如为达到离婚目的,伪造配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照片;为推脱抚养义务,伪造自己无生育能力的证据证明孩子非己亲子等。侵害性伪造证据行为侵害的也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诉讼秩序和他人财产权外的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这类行为可以分解为手段和目的两个方面,手段触犯罪名的实行手段罚,目的触犯罪名的实行目的罚,二者均触犯的,择一重处罚,如为离婚伪造配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照片进行诉讼的,可以定为侮辱罪;为不尽抚养义务伪造自己无生育能力证据进行诉讼的,可以定遗弃罪,其他情况,以此类推。

  应该说,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对于处理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有较大局限性的。从长远看,刑法应当借鉴国外经验,设立“诉讼诈骗罪”,惩罚当事人占有性伪造证据行为;设立“当事人伪造证据罪”,惩罚当事人其他侵害性伪造证据行为,以对应于“其他人”的帮助伪造证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