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金抵对方对方的赔偿款

如题所述

有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有司法求助的范围:

第二条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同时规定的减免缓交条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第七条 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