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有什么作用

如题所述

一般来说,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会有一定的股份和分红,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1、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2、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3、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4、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5、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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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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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6-24
法人具体意义

法人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西方古代社会,由于当时的简单商品经济主要是单个个人活动,所以,在罗马法上,虽然某些团体已具有某种法律上地位,但作为民事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后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人的结合,即合伙(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靠契约(合伙合同)维系,目的在经营共同事业,其种类无限制,成立方式十分灵活。但合伙最大的特点在其系于合伙人个人的信用,未脱离个人色彩。合伙虽然具有团体性,但合伙人的自有财产和信誉,却是建立合伙的商业信誉的基础。因此,在合伙经营活动过程中,对于合伙所欠他人的债务,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合伙人必须用自己的其他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合伙人的这种责任称为“无限责任”),同时,对于合伙的债务,合伙人相互之间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在合伙关系中,当事人相互依赖,个人风险很大,不适合大规模事业的经营,也不利于资本的大规模集中。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需要资本的高度集中,需要更多人的结合,而且需要通过分散的投资而分散风险。于是,经过长时期的逐步发展,法人制度应运而生。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对法人制度作了系统规定,随后,各国民法纷纷仿效,在其民法典中对法人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法人的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其资本均分为股份,投资人以认购的股份金额承担责任,投资和经营相分离(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并不直接参加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是直接由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负责进行的)。公司财产完全脱离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从而使股东的投资风险得以分散(一个资本家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分成许多份,分别向各个不同的公司投资。如果其中一个公司破产,并不能导致该资本家全部财产的损失。这样以来,投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可以极大地激发人们的投资积极性)。同时,投资人还可以通过出让股份转移风险。通过这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投资人的投资而组成的公司,就成为独立于投资人之外的独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形式,资本得以大规模集中,使铁路、航空、房地产等需要大量资本的经营项目得以实现。这些项目如果由一个资本家经营,可能需要几十年时间才能完成,而通过公司,也许几年即可完成。这样一来,资本主义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就成为可能。进入本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化大工业的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在公司的设立上,投资人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本身,形成众多的法人群体,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垄断企业集团不断出现,对于推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所以有人说,发明法人制度的意义,远远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中国自解放以后,长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一种由国家高度集权的经济模式,即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法直接管理经济活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利和利益,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的设立、生产和经营,都是由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控制,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性。而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调拨、统一分配。生产效益好的企业与生产效益差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待遇一个样,这就是所谓的“吃大锅饭”)。同时,计划经济不需要市场,企业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完成国家计划,因此,不需要确认企业在平等基础上的交易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即不需要确认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计划经济否认企业的独立利益,压制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就是赋予国营企业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即法人资格。法人制度确定了国营企业的独立主体资格,赋予其独立的财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排除了行政权力对企业经营的控制和企业对行政权力的依附,把国营企业推向市场,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竞争,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条件。
在立法上,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民法通则》总结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法人制度。这对于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2-04
第一,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第二,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在社会学中指脱离母体后,还没有经历社会化过程的人。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
1、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即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
第4个回答  2022-03-13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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