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如题所述

1、从证据距离来看,医生距离证据更近。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就是医院的有关诊疗记录、资料,而医生与患者相比,医生更容易取得证据。2、从举证能力来看,医生调查与利用证据的能力更强。诊疗记录、资料是非常专业的资料,患者多数都是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不可能完全看得懂里面的内容,而医生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3、从可能性来看,医疗纠纷相较于其他纠纷来说,医生犯错的可能性更高。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有点“有错推定”的味道,因为医生犯错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先推定医生有过错。
网友认为:
现在中国的医疗事故大多数是医生“”犯错的可能性更高 “,为什么很多医生不承认这一点是因为国家法律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上也是各种的漏洞和模糊不清,让很多实际医疗事故的医生逃出法律的约束圈之外,最终权益受到伤害的还是患者。
还有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说的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还未定性为“医疗事故”,问题的“医疗事故”是不是改为《侵权责任法》说的的“医疗损害”比较恰当?
另外有人认为,关键是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之间根本没法区分,尸体火化后病人发难,尸检都没得做。抢救失败,医生要证明自己的临时判断是正确的,自己的操作没有失误。有关操作失误,在尸体火化后无法取证,相关电子监测程序不可能有全程对准手术口的摄像头。这样由于无法举证,医生天然弱势,法院只要有心和稀泥,直接判决医生担负60%责任走人,从此职业生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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