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办理

如题所述

在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办理时,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的出口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登记:



    单位的介绍信或申请书;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流通型进出口企业的外经部门批文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自营型进出口企业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出口单位即可办理登记手续。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领取核销单,现场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核销单自领取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报关时需使用,并在失效后一个月内退回注销未使用的核销单。


出口单位需持有效期内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后60天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应在收到外汇后30天内,提交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核销。


如果遗失核销单,需在15天内申请挂失并提供相关证明,具体处理方式视核销单状态而定:空白核销单注销,已报关的核销单则根据出口凭证办理核销。如需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凭税务部门签发的证明向外汇局申请。


报关单遗失时,出口单位应凭外汇局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若发生退赔,出口单位需提供合同、退赔协议等必要凭证,外汇局将根据不同的报关及核销状态进行审核,确认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后出具证明。




扩展资料

所谓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在每笔出口业务结束后,对出口是否安全、及时收取外汇以及其他有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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