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起诉状中是以公司还是以个人作为原告?

如题所述

1、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当以其登记的业主为原告,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应当以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列明业主。  

2、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名称的登记注册依据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在法律上就叫做“字号”,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时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用字号。  

扩展资料:  

案例: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黄某在赖某经营的石城县某陶瓷店购买瓷砖共计欠款19000元,2013年2月,黄某支付了1万元货款,剩余款项双方约定于2013年年底前付清,但黄某一直未付该款。  

后赖某以石城县某陶瓷店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支付剩余货款9000元。赖某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以石城某陶瓷店为名的销货清单若干份,该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者为赖某,无字号。  

赖某经营的陶瓷店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未取字号,但以石城某陶瓷店为字号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本案应该确定以赖某为原告还是以石城某陶瓷店为原告。  

法院认为,应以赖某为原告。因为赖某是个体工商户,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并没有字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才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应以赖某为原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浅析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法律适用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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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1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当以其登记的业主为原告,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应当以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列明业主。  

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名称的登记注册依据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在法律上就叫做“字号”,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时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用字号。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4、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8、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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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2

一般以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主体。

一、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如果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权利如何保护、义务由谁承担则成为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特别是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开始施行,在涉及处理个体工商户的纠纷过程中,如何确定其诉讼主体就成为争议焦点。

二、

1、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其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机关上的登记字号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能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其字号,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

2、实际经营者与业主不一致时,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事实表明,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借证经营”现象,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就表明,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过程中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两者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对他们所主张的权利或义务必须合一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判决。如仅有业主或实际经营者单独参与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如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对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实体权利的业主或经营者,法院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依法追加以后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作为特例,个体工商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明显存在差异,甚至包括处理纠纷的程序等。因此,劳动争议纠纷虽然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具有其特殊性而应以特殊规定予以调整。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权招用职工,而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成为用人单位,且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由此可见,在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时,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的经济组织一样,具有相应的独立性,能够独立的享受和承担劳动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正因如此,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在原司法解释未被废止而又无新的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诉讼主体。应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该规定和操作方式,仅适用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而对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仍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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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5-02
引用了旧的规定,严重误导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