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1)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按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5-29

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官方电话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电话咨询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8

    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4-30
第4个回答  2018-02-04
质权与留置权相比较而言,有很多相同之处:
二者均为担保物权,其目的都在于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可就标的物受偿?
二者都必须占有标的物,且以所占有的动产为限,不及于不动产。
二者均以丧失占有作为消灭的原因之一,但是质权人如能请求返还占有的则不消灭。

然而,尽管质权与留置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大的差异:?

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按照《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5)实现的情形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