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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育产期女职工围产保健待遇结算的通知
长医保管字[2011]18号
各参保单位和生育女职工:
为了落实市政府民生行动计划精神,方便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孕期围产保健检查能够就近就地进行,减轻女职工孕期检查负担,逐步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个人“零自负”目标,经市医保中心研究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所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其生育围产期检查费用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女职工在确定怀孕后,持医疗保险卡、围产期保健手册、确定已经怀孕的证明材料等,自己选定好医保中心指定的九家围产保健定点医院的其中一家,到市医保中心待遇审核部审批,审批后到选定的医院进行检查。检查项目由医院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检查费用由医院通过院端网络结算,患者个人不交费。
医保目录外的检查项目费用由个人自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医院进行检查的,必须到医保中心重新审批。
二、女职工孕期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持长春市医疗保险卡、长春市免费孕期检查卡一律实行免费。
三、此文出台前已怀孕尚未生产的,已经发生过的围产检查费用,待婴儿出生后,可持医保卡、有审批的医保本(或生育保险处方本)、检查票据和检查结果单等,到医保中心报销。凡属于审批后的检查费用在医院通过院端网络结算,不再到医保中心报销。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以上内容传达到全体职工,也可以在生育女职工中相互传达(城镇居民不享受此项待遇)。
长春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与审批的管理细则
医保中心零散报销及待遇支付管理:
五、生育待遇的领取
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由企业交纳,个人不参与缴费)生育保险基金的用工单位缴费后(不含公务员及其他类别人员),参保员工发生的有关生育方面待遇,可由参保单位领取相应的补贴。
1、生育津贴的或男职工护理补贴(2009年1月1日后生育的)领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企业参保女职工单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生育、人流,在生育、人流5个月后领取,如生育后中途变更工作单位,需在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5个月后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补贴。申领时限自产(休)假结束起计算,为期一年。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参保人群不享受生育补贴待遇。
2、领取待遇时需先在医保中心登记审核部审核窗口核定工资基数,然后携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基数核查认定表》,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或者孕妇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诊断书),到医保中心办理。
3、独生子女奖励的领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职期间加生育保险,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奖励500元。需携带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独生之女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独生之女父母奖励申报表,到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时限自退休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参保人群不享受此待遇。
以上各项补贴由医保中心待遇核定部门收取资料并确定补助金额,打出单据由单位盖财务章后,到结算部门领取转账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