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公文文号是X办发〔2013〕40号(假设是12月份编的文号),而正文之后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1月10日,印发日期也是2014年1月10日,这种情况可以吗?期待高人解答,谢谢
规范的是不可以的。
文号应该是在领导签发之后再编,不能在提交领导审批之前已经编号。
正确的处理方法是重新编号,虽然你的文件日期有可能是2014年签发的第一份文件,但文号可以不是2014年的1号。原来的40号应当废除:如果没有大于40号,可以在归档中直接结号至39号。如果有41号或者更多,做跳号处理。
补充:公文的落款时间以最终审批领导的签发时间为准。印发时间可以迟于落款时间。
领导签发日期是2014年1月10日,那就应该编2014年的文号了吧,不能是2013年的文号咯?
追答是的,理解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