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上,虽然我提供了录音证据,但对方律师提出了3点质疑。其中一点是我事先没有想到的:对方竟对我的录音证据中的当事人的声音提出质疑,说什么不能证明是当事人的声音,(从当时仲裁员的反应,可以看出她们也没有想到会提出这点),当时我只是本能地说可以通过声音鉴定,(事后才想到很容易驳斥),可是最后,仲裁委还是采纳了对方的辩解,没有裁决原单位支付我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其实仲裁委是明知录音证据是真实的),我只有上诉法院了。请问,难道就因对方不承认是当事人的声音,我的官司就不能赢吗?到法院,如果对方还是故伎重演,我该如何应对?
你好,很高兴看到你的回复。我想知道这是出自法律的哪一条款?谢谢!
追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