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的老工伤怎样索赔

我是1970年9月发生的工伤,当时右手中指2节完全切除,没做工伤鉴定,现在工厂改制,我也属于内退,请问我该怎样办,原工厂说当时没报工伤,现在也没法办理。

你可以去易安网的工伤保险栏目下看看 资料挺多的 我经常去那了解工伤知识
所谓“老工伤”,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截止目前为止,在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的一切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从来没有“老工伤”这个词汇出现。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的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个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老工伤”是个不规范的用词,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就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目前,对于“老工伤”问题的政策适用,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以“老工伤”人员发生工伤的时间为准,适用当时的政策。比如,某人是1980年代发生的工伤,则采用并一直采用《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其工伤问题。第二种意见是“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即以待遇发生的时间为准,适用当时的政策。比如,某人尽管是1980年代发生的工伤,评定为工伤七级,若其在2000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应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在2004年以后,则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第三种意见是完全适用新办法。其理由很简单,新办法实行后,老办法实际上就作废了。即便没有作废,也没有人来执行老办法了。这三种意见各有其道理。用人单位比较倾向第一种意见,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待遇支付。“老工伤”及其亲属比较认可第三种意见,因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待遇赔付。笔者认为,第一种办法过于严苛,第三种办法则过于宽松,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应该成为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基本原则。我们知道,工伤存在旧伤复发,需要长期的医疗支持,严重工伤情形(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更需要长期的收入支持(伤残津贴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此,工伤是一个长期事件。一般政策适用时采取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不能够直接用于“老工伤”。这是因为,第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使“老工伤”无法享受到新政策的好处,这对于“老工伤”是不公正的。第二,过去的政策,在新政策出台后,新政策自然就替代了老政策,“老人老办法”实际上处于无着落的境地。更重要的是,政策本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变化的,正因为过去的老政策不能够适应现在的形势才会进行变更修订,片面的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将“老工伤”捆绑在已经完全不适应新形势的“老办法”里,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必然导致政策双轨,不仅现实中难以执行,也因为对“老工伤”明显不利而无法被其接受。所以,第一种意见是不合理也不可行的。至于第三种意见,同样不合理不可行。“老工伤”是历史遗留问题,当然应该尊重历史。受限于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当时的政策对于当时的工伤处理应该予以认可和保持。不少1996年10月以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笔者认为就不应该支付该待遇,因为当时适用的《劳动保险条例》并无该待遇的给付。 “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是处理“老工伤”最为合理的指导原则,其本质是基于待遇的实际发生时间,分阶段的适用政策。如此既能够合理的保障“老工伤”的权益,又避免了不合理的待遇支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9-07
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发生的工伤,因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一般不属于社会工伤保险管理,由企业自行按照国家现行工伤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处理,所以统称为“老工伤”。你是1970年发生的工伤,属于老工伤。你是右手中指受伤,主要就是工伤部位伤情复发的后续治疗费用报销问题。
企业改制以后,对老工伤人员应该妥善安置,最好转为社会保险管理,企业老工伤转为社会管理,会因原缴纳工伤保险问题而扯皮。这个问题原企业要管,政府也要管。老工伤也可以由后续企业负责,但本人觉得毕竟不是长久之策。
相似回答